临时参议院成立――1912年中国历史大事件

废除中国2000多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,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,是孙中山创立三民主义学说的指导思想。直到晚年,孙中山把自己的三民主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“自由、平等、博爱”和美国总统林肯提出的“民有、民治、民享”相比拟。他曾说:“法国的自由和我们的民族主义相同……平等和我们的民权相同……博爱,当中的道理,和我们的民生主义是相通的。”“民有、民治、民享主义,就是兄弟的民族、民权、民生主义。”总统、国会和宪法,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象征。孙中山仿照西方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榜样,非常重视这些象征。《同盟会宣言》在解释“建立民国”这条政纲时说:“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,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。大总统由国民共举。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,制定中华民国宪法,人人共守。敢有帝制自为者,天下共击之。”南京临时政府及其一系列的政治制度,大体上是按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上述政治思想来实现的。

  以孙中山为大总统的临时政府成立后,立即着手组建临时参议院。在《临时政府组织大纲》中规定:“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”(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,其派遣方法,由各省都督府自定),经参议院同意,临时大总统有“宣战、媾和及缔结条约”、“任用各部长及派遣外交专使”、“设临时中央审判所”等权;参议院还有“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”、“检查临时政府之出纳”、“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、币制及发行公债”、“议决暂行法律”等权;“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,如不以为然,得于具报后十日内,声明理由,交会复议。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,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仍执行前议时,应仍照前案办理”;“参议院未成立以前,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,代行其职权,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”。于是,各省代表会致电各都督府:“临时政府依次成立。代表责任已毕,必须组织参议院。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,参议院由每省都督府派遣,参议院三人组织之,即请从速派遣参议员三人付与正式委任状,克日来宁。参议员来至以前,每省暂留代表一人至三人,驻宁代理其职权。”

  1912年1月28日,临时参议院开正式大会,各省参议员到会者40余人。

  广东:赵士北、钱树森、邱逢甲

  湖南:欧阳振声、彭允彝、刘彦

  湖北:时功玖、张伯烈、刘成禺

  江西:汤漪、王有兰、文群

  广西:曾彦、邓家彦、朱文邵

  浙江:王廷、陈毓川、殷汝骊

  福建:潘祖彝、林森、陈承泽

  江苏:陈陶怡、杨廷栋、凌文渊

  安徽:常恒芳、凌毅、范光启

  山西:李素、景耀月、刘懋赏

  贵州:平刚、文崇高

  云南:段宇清

  陕西:张蔚森、赵士钰、马步云

  四川:张懋隆、吴永珊(玉章)、周代本奉天:吴景濂直隶:谷钟秀河南:李鏊孙中山参加了参议院成立大会,他在祝词中说:“革命之事,破坏难,建设尤难”;“建一议,赞助者居其前,则反对者居其后矣。立一法,今日见为利,则明日见为弊矣。又况所议者;国家无穷之基;所创者,亘古未有之制。其得也,五族之人受其福;其失也,五族之人受其祸。呜呼!破坏之难,各省志士先之矣。建设之难,则自今日以往,诸君子与文所黾勉仔肩而弗敢推谢者也”。

  临时参议院成立后,提出了一个国会组织法大纲及选举法大纲。其组织法的内容是:(1)采两院制,即定名为元老院、代议院;(2)元老院取地方代表主义,各地人数均等;(3)代议员取人口比例主义;(4)两院同时开会闭会;(5)国会会期以4个月为限,但得延长;(6)代议院议员任期4年,元老院议员任期每两年改选1/3;(7)国会之职权依约法。这个组织法仿照美国的做法,元老院相当于美国参议院,代议院相当于美国的众议院。

  临时参议院举林森、王正廷为正副议长。参议院代行议会职权,与行政机关(总统及各部)、司法机关(临时中央审判所)共同构成南京临时政府。2月7日至3月8日制定并通过了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。4月随临时政府迁往北京,次年4月被袁世凯解散,两院制没有来得及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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